只有上法院判決離婚,才有請求贍養費的空間民法第1057條規定:「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 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。」 所以聲請贍養費的先決條件是:判決離婚的原因純粹是對方的錯, 如果兩願離婚、或是雙方都有過錯,那請求贍養費就很有可能被駁回。 「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」才能申請贍養費 很多人以為贍養費一定吽男方來支付,其實不是如此。 而是普遍的男性工作成就或收入都高於女性, 所以在比例上佔了大多數,才會讓民眾有這樣的誤解。 而「生活無法維持」的定義,不單是從有無謀生能力來判斷, 如果請求的一方一直有維持工作,而尚有餘力養活自己, 那法官判決贍養費的可能性就不高。 還有人認為贍養費可以不斷所要、或是信口開河, 但法官會在考量雙方的狀況過後,給出一個合理的範圍和期限。 兩願離婚就沒有贍養費可以拿了嗎? 在民法的規定中,贍養費是在「判決離婚」下才適用, 但是如果是離婚協議的雙方,也可以在離婚時擬定一份契約, 在雙方都同意的狀況下標明日後的贍養費、生活費等等。 您對贍養費還不太了解嗎? 您想知道甚麼利用哪些法條,才能讓您得到最大的利益嗎? 不管是法律諮詢、外遇蒐證、或是離婚設計, 只要在您離婚後還能保有最大的利益,我們絕對願意幫您服務! 立達徵信社有多年的經驗、政府合法立案, 秉持著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,絕對做違背良心、或接受道德淪喪的委託 我們的堅持和專業絕對值得您的信賴! 歡迎您有需要,隨時留言給我們 或是直接撥打:0800-250-555 的服務專線,直接與立達專員連繫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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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還在痛苦的婚姻中載浮載沉、無法脫身嗎?
是因為經濟無法獨立,所以遲遲不敢跟外遇、家暴的丈夫離婚嗎?
你不甘消耗的大段青春,所以希望在離婚後得到應有的贍養費補償,
但對方卻因為不想付錢,所以遲遲拖著不肯簽字嗎?
這些狀況立達徵信社都曾遇過,甚至早就見怪不怪。
台灣社會還是對「贍養費」有著不少的迷思,
立達徵信社要提醒您──
關鍵一、因為訴請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一方,才有向法官提出贍養費的資格。
很多人認為贍養費一定是有男方支付,但是依民法1057條規定:「夫妻無過失的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使無過失,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。」所以無過失、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才是申請贍養費的關鍵。
關鍵二、:贍養費的支付可以協議。
台灣的自願離婚模式有兩種,一種是自行協議的兩院離婚,或是請法官見證的協議離婚。如果離婚之後雙方還需要時常為了小孩的問題交集;或是有贍養費的支付問題等等,最好另立契約書並請法院見證、協議離婚較為妥當。
關鍵三:「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」的認定非常嚴格
雖然民法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,但是實際上對於生活困難的認定卻十分嚴苛。這也是贍養費常常被駁回的主因。如果您得不到該有的贍養費,那立達徵信社還能告訴您有哪些法律管道,可以向對方求償。
關鍵四、若對方突然停止支付贍養費,那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
贍養費的支付類型與方法十分多元,不管是一次付清,還是分期付款;或是固定時間內都需要支付固定金額等等,端看當時雙方如何訂定契約內容。但若對方不按照規定,惡意規避贍養費,那就跟債務請求支付的方法類似──可以拿著契約書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,並且扣押對方名下的財產。如果對方刻意脫產,那也會從每月月薪中扣除三分之一慢慢償清。
關鍵五、取得小孩監護權的一方,有權要求子女撫養費
有些人拿不到所謂的「贍養費」就換轉而利用小孩的監護權,向對方索取「子女撫養費」,但建議不到萬不得已不要如此,不然用孩子的名義作為索錢的理由可能會衍伸觀感不佳、小孩成為利用工具的影響。
其實不只是贍養費,只要是他人身上要到賠償都不免是一場硬仗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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